山东:社区慈善基金有了设立运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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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指导慈善组织规范设立运行社区慈善基金,推动社区慈善基金更好发挥作用,山东省近日发布了《山东省社区慈善基金设立运行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对社区慈善基金的概念、设立、责任主体、资金来源和管理、使用、信息公开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指引》,社区慈善基金是指在山东省依托慈善组织设立运行的、用于支持特定社区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专项基金。社区慈善基金原则上由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发起,优先依托本地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设立。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和慈善组织通过签订双方协议,约定基金设立的目的、使用方式、各方权利责任、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处理等事项。
《指引》规定,慈善组织对社区慈善基金的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对社区慈善基金进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设立社区慈善基金的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应同步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原则上由乡镇(街道)、村(居)、捐赠方、社区社会组织及当地村(居)民代表等共同组成,配合慈善组织做好社区慈善基金管理使用工作。
在资金来源和管理方面,《指引》明确社区慈善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得以独立名义开展募捐活动。资金主要来源包括定向捐赠、社会募集、慈善组织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社区慈善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慈善组织账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社区慈善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协议未约定的,管理成本一般不超过该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
对于社区慈善基金的使用,《指引》规定:社区慈善基金主要用于策划实施慈善项目,也可用于村(居)民因临时性生活困难等开展的慈善救助。重点用于开展扶弱、济困、扶老、救孤、助残、助医等方面的公益慈善项目或活动;改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支持社区治理服务创新项目;支持培育孵化社区社会组织,资助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支持开展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志愿服务等活动;支持举办公益慈善市集、义卖、义演等慈善活动,开展慈善宣传;对村(居)民因病、因灾、入学等临时性生活困难开展的资金、物资救助或帮扶服务等。
慈善项目资金和慈善救助资金的申请拨付,都需要按照规定流程来实施。社区慈善基金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的,必须经由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同慈善组织协商一致后,方可终止。
据悉,今年以来,山东省积极引导推动各市依托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设立服务社区的专项基金,全省社区慈善基金从无到有、积少成多,现已设立1873只,基金总额达万元,开展各类服务项目768个,受益居民达万人次,小基金撬动大治理的作用正在逐步显现。(齐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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