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版传媒: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每日消息
证券代码:601921 证券简称:浙版传媒 公告编号:2023-021
【资料图】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
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8 - 2023/6/9 2023/6/9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1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222,222,223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3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777,777,778.0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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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8 - 2023/6/9 2023/6/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浙江出版联合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出版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限售股
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5 元;
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35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
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
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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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
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国税函[2009]47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
题的通知》
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5 元,扣税 0.035 元(0.35 元×10%),扣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31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
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
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
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进行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
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
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
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
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
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15 元。
(5)对于除上述类别以外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
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3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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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部门:证券与法务部;联系电话:0571-88909784
特此公告。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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